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行动施
(1999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聚会通过 凭证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聚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行动施〉的决议》修正 2017年4月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聚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事情,包管村民依法实验自治和行使民主权力,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连系本省现实,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事情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全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事情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分认真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一样平常事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财务、公安、监察、信访等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包管事情。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人民政府认真组织,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指导监视,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效果应当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事情最先前宣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培训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事情的经费纳入同级财务预算。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缺乏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务给予津贴。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向村民摊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事情经费。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举行,遵照果真、公正、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详细人数由村民聚会或者村民代表聚会凭证村型规模巨细、生齿数目、经济社会生长情形决议。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栖身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接纳无记名投票方法直接选举爆发。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实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下层组织,凭证党章举行事情,施展向导焦点作用,向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遵照宪法和执法,支持和包管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力。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监视村民委员会选举事情。
第二章 选举事情机构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事情指导机构,指导机构主要推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级选举事情计划;
(二)宣传有关执法、规则、政策和换届选举纪律;
(三)培训选举事情指导机构职员;
(四)受理换届选举中的申诉、揭发或者控诉;
(五)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事情履历;
(六)办理换届选举事情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事情,在村党组织的向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党组织组织召开村民聚会、村民代表聚会或者各村民小组聚会,接纳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按得票几多的顺序推选爆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事情指导机构备案。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私自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凭证少数听从大都的原则决议有关选举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推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视委员会爆发,并完成事情移交时终止。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推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详细换届选举实验计划,提名选举事情职员,经村民聚会、村民代表聚会或者各村民小组聚会讨论通过并宣布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事情指导机构备案;
(二)开展换届选举宣传发动事情,见告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三)宣布选举的时间、所在和投票方法;
(四)培训选举事情职员;
(五)审查、确认村民加入选举的资格,挂号并宣布加入选举的村民名单;
(六)依法确定候选人名额,主持候选人推选事情,审查候选人资格,宣布候选人名单,组织竞选活动;
(七)审查、确认委托投票申请,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宣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主持换届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宣布选举效果;
(九)组织推选村务监视委员会成员;
(十)主持村民委员会事情移交;
(十一)受理村民有关选举的揭发和申诉;
(十二)总结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形,建设选举事情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事情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推行职责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事情指导机构提出免职建议,由推选其爆发的村民聚会、村民代表聚会或者各村民小组聚会讨论通过,终止其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两次私自不加入村民选举委员会聚会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缘故原由有缺的,凭证原推选效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挂号
第十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身世、宗教信仰、教育水平、工业状态、栖身限期,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是,遵照执法被剥夺政治权力者除外。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职员举行挂号,列入加入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栖身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栖身,自己体现加入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栖身一年以上,自己申请加入选举,并且经村民聚会或者村民代表聚会赞成加入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栖身地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不得再挂号加入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加入选举的村民名单,不计入选民基数:
(一)不可准确表达自己意志的;
(二)自己体现不加入选举的;
(三)挂号时代,经通告、电话等方法均无法与自己取得联系的。
第十七条 加入选举的村民的年岁盘算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加入选举的村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十八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纪录的日期为准。对出生日期有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核实。
第十八条 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宣布,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在发放选票前领取参选证。
对宣布的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宣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来由置决议,并宣布处置惩罚效果。对处置惩罚决议不平的,应当在三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事情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事情指导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协调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置惩罚。
第四章 候选人的爆发
第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接纳有候选人的方法或者无候选人的方法举行,详细方法由村民聚会或者村民代表聚会讨论决议。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切合本步伐第十五条划定的已经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
(二)遵纪遵法、品行优异、公正正直、热心公益;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一样平常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第二十一条 接纳有候选人方法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都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当提名人选凌驾应选人数差额比例时,应当举行预选,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泛起缺额的,从提名人选效果中按得票数几多依次递补。
候选人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妇女人选。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得票几多为序张榜宣布候选人名单。得票数相同的以姓名笔画为序举行宣布。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向村民先容候选人的情形,组织候选人同村民晤面,由候选人叙述履职设想,回覆村民提出的问题�?梢园才藕蜓∪嗽谕镀毖【偾熬傩芯貉⊙菟�。
候选人叙述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脱离本村现实,不得违反执法、规则、政策,不得诋毁他人。
候选人的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文稿应当有竞职允许、履职允许、告退允许,并且应当在候选人叙述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日的两日前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 榨取候选人及他人有下列拉票贿选行为:
(一)使用款子、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种种消耗活动拉选票;
(二)指使他人行贿村民或者选举事情职员;
(三)许诺中选后为投票人钻营不正当利益;
(四)可能影响选举效果的其他贿选行为。
第二十五条 接纳无候选人方法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爆发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同时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详细方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详细换届选举实验计划中确定。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完成以下事情:
(一)在选举日的十日前通告选举时间和投票所在;
(二)组织事情职员学习、相识、掌握选举程序;
(三)核实、宣布参选人数;
(四)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宣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
(五)准备票箱和选票,安排选举会��;
(六)办理选举的其他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支属不得担当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事情职员。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接纳召开选举大会的方法举行。
生齿较多或者栖身疏散的村,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投票站应当设有选票发放处、代写处、神秘写票处和投票箱。投票箱应当切合清静保密要求,每个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职员认真羁系。
村民选举委员会凭证选举事情需要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行动未便等不可到选举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使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向导两名以上事情职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选举大会现场指导。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接纳无记名投票的要领,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凭参选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选票由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自己或者被委托人、代写人自力填写。
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在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靠近神秘写票处或者以任何方法滋扰、影响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填写选票。
第三十条 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不可填写选票的,由自己申请,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赞成后,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代为填写选票。代写选票不得违反委托人的意愿。每个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最多只能为三人代写选票。
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选举时代外出不可加入投票的,由自己书面或者使用视频等可确信的方法提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赞成,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每个有选举权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凌驾三人。
第三十一条 每个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投阻挡票、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即是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用,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每张选票中无法识别的部分和不按划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所有无法识别和不按划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废票,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即是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用;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第三十二条 选举接纳果真唱票、计票的要领。投票竣事后,选举事情职员应当将所有票箱连忙送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计票所在,当众开箱,果真唱票和计票,就地宣布选举效果,并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纪录签字。
第三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用;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加入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适中选�;竦霉胧∑钡暮蜓∪嘶蛘吡硌∪硕嘤谟ρ∶钍�,以得票多者当��;得票相等,不可确定中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中选。
主任、副主任的中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中选人凭证得票几多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中选人凭证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中选,其他中选人凭证得票几多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留出一个名额用于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中选人凭证得票几多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四条 中选人数缺乏应选名额的,缺乏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本次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时,凭证未中选人得票几多的先后顺序确定候选人,上述人选中有不切合候选人条件的,可以由其他未中选人凭证得票几多的先后顺序依次递补。另行选举的,以得票多者中选,可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由两次投票选举后,中选人数抵达三人以上,仍然缺乏应选名额时,缺乏的名额可以暂缺。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中选的副主任暂时主持事情,直至选出主任为止。中选人数缺乏三人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聚会或者由村民聚会授权的村民代表聚会,就缺乏的人数举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验近支属关系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支属关系的,职务最高的一人当��;职务相同,得票最多的一人中选。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效果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用后,应当在投票选举日当天张榜宣布,并于三日内形成书面的选举报告,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备案。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限期三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选举报告的十五日内,向中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揭晓全省统一印制的《中选证书》。
第三十七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爆发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并于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合、办公用具、财务账册、牢靠资产、事情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
村民委员会事情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视。
第三十八条 村民或者其他公民对选举程序、选举效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反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审核实,并在接到反应后的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置惩罚决议。当事人对处置惩罚决议不平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县级人民政府调审核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置惩罚决议。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凭证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守卫、公共卫生与妄想生育、民政福利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设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爆发下属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聚会表决通过。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聚会推选爆发。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总数由村民聚会确定,村民代表总数一样平常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第四十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爆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聚会或者村民代表聚会,从村民中推选爆发村务监视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视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务监视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视委员会应当有具备财会、治理知识的职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支属不得担当村务监视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一条 在选举历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威胁、诱骗、离间等不正当手段波折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接纳打砸抢夺票箱、阻拦投票、撕毁选票或者寻衅滋事等不正当手段破损选举;
(三)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涂改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其他选举舞弊行为;
(四)对揭发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举行攻击抨击;
(五)破损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免职、告退、职务终止与补选
第四十二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务监视委员会提出免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写明免职理由。
村务监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免职要求的三十日内召开村民聚会,投票表决。村务监视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聚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催促、协助村民监视委员会召开村民聚会投票表决。
村务监视委员会应当在投票表决免职日十五日前通告免职的事由、时间、所在。
第四十三条 村民聚会在表决免职村民委员会成员投票前,被提出免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聚会并提出申辩意见。
免职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通过免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事情交接手续。表决的程序和要领适用本步伐的有关划定。免职未能通过的,一年之内针对该村民委员会成员以统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免职要求,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告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告退申请的十五日内召开村民聚会或者村民代表聚会讨论决议,并予以宣布。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时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损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一连两次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告退、被免职、职务终止或者由于其他缘故原由缺额和需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视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中选人数缺乏、告退、被免职、职务终止或者其他缘故原由泛起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聚会或者村民代表聚会举行补选。补选的程序、要领参照本步伐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步伐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划定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作废其候选人资格。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步伐第二十四条划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予以阻止,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审核实,情形属实的,作废其候选人资格。确因贿选手段中选的,由认真视察的人民政府宣布其中选无效。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步伐第三十七条划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未准时举行村民委员会事情移交,造成村整体工业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波折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开展事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涉嫌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步伐第四十一条划定和对提出免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举行攻击抨击的,村民或者其他公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人民政府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认真视察并依法处置惩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中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认真视察的人民政府宣布其中选无效。
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及其事情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分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向导和有关责任人依据相关划定给予处分:
(一)私自指定、调解、变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私自阻止村民委员会成员事情的;
(三)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不实时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明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拖延视察处置惩罚的;
(六)违反本步伐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辖区规模内有村的街道效劳处,遵照本步伐划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事情。
第五十三条 本步伐所称近支属包括配偶、怙恃、子女、兄弟姐妹、祖怙恃、外祖怙恃、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四条 本步伐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